2023年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一)配员不足害处多 严把心中安全舵

发布日期:2024-01-16 17:44 作者: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局法制科 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滁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淮河干线航道明光段15号标下游水域对“睿轩号”轮登轮检查,发现该轮涉嫌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该轮于2022年5月1日由池州装载石子开往淮南的航次中航行期间缺少普通船员1人,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轮船舶所有人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问:船舶具备那些条件,才能航行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问: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典型意义】

问:船舶配员不足,会有哪些风险存在呢?

答:1.船员疲劳驾驶。比如原来两名船员的工作由一名船员负责的话,会导致船员工作量上升进而影响船员的正常休息,导致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从而危及水上交通安全。

2.船舶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发生紧急情况时,一旦配员不足,必然导致应急举措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发生危险。

3.对船舶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不足。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状态,对船舶至关重要。船舶配员不足时,船员疲于应付正常的航行、作业值班,无法保证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正常开展,容易产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隐患。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滁州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船舶、水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于持续高压状态。

目前,滁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护航2023”系列行动的要求,正全面推进辖区船舶配员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船舶配员不足、停泊(锚泊、系泊、待闸)船舶未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突出问题,广大航运公司、施工作业单位和船员朋友们要以案为鉴,增强法治观念,知法守法,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