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三)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不可为

发布日期:2023-01-17 16:17 作者: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局法制科 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2022年05月17日20时06分,郭某驾驶车号为黄皖MXXXX8的4轴货车经过滁州市XX路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时,系统显示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55.48吨,限重为36吨,超限19.48吨,超限率高达54.12%。系统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G328滁州北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卸载并接受处理。

【调查与处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于2022年05月19日对滁州市XXXX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告知单。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照片等证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2号)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 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 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非现场执法由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并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货运车辆车籍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近年来,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科技治超等信息化建设, 在全市范围建设58个非现场执法数据采集点并投入使用,持续加大对公路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力度,实现了由传统人力治超向科技治超的转变,现场执法为主向非现场执法为主的转变。治超非现场执法新模式的应用彻底改变传统的人海战术的治超方式,做到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全面覆盖,在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实现24小时管控,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有力提高了执法效率,更好地维护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