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二)违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危害大

发布日期:2023-01-17 16:15 作者: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局法制科 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0日7时24分,滁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交警章广中队,在滁章路杨饭店路口南50米处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蓝皖M2XXXX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滁章路向滁州方向行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中除驾驶员外还有两名女性乘客。经询问,驾驶员为杨XX,两名乘客分别从章广、施集上车,车费谈妥均为10元,待到达后收取。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蓝皖M2XXXX小型客车的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杨XX无法提供蓝皖M2XXXX小型客车道路运输经营证件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现场执法人员当场拍照、摄像取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决定对杨XX驾驶的蓝皖M2XXXX五菱牌小型客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驾驶员杨XX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执法机关及时解除蓝皖M2XXXX五菱牌小型客车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当事人杨XX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当事人杨XX停止经营,对其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强制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处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通常被称为“黑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黑车”驾驶员们往往利用网络平台、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组客运营,他们主要集中在车站、客运枢纽、大型医院、学校、小区周边,以及城乡结合部、公路进出口等人员密集流动区域。

“黑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对乘车人而言,“黑车”是没有营运资格的车辆,车辆技术状况得不到保障,驾驶员未经背景审查、专业技能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也没有相应的救济保障措施。大多数“黑车”为追求经济利益,超员、超速问题突出,安全隐患大,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倒客、索要高价等欺诈旅客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发生纠纷时,由于“黑车”没有“身份”,往往致使乘客投诉无门。发生交通事故,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对社会而言,“黑车”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抢占了合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公众应认清“黑车”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