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一)船舶配员不足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3-01-17 16:14 作者: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局法制科 阅读: 字体【  

【案情简介】

2022年05月20日22时05分,二类船长许某管理和指挥“豫信阳货2XX6”轮航行时,连续航行超过10小时,实际在船为二类船长许某1人,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调查与处理】

2022年05月20日22时05分,滁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淮河干线航道9号标水域登临“豫信阳货2XX6”轮监督检查,发现二类船长许某管理和指挥“豫信阳货2XX6”轮航行时,“豫信阳货2XX6”轮连续航行超过10小时,《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员2人,分别为二类驾驶员1人、二类轮机员1人,附加要求为:(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实际在船仅二类船长许某1人。经询问二类船长许某确认,受疫情影响,二类轮机员暂时无法登船,货主催货催的紧,正好也快要到目的港了,二类船长许某就没有再请二类驾驶员上船,也没有中途休息。二类船长许某未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擅自冒险航行,参考《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 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典型意义】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严重时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刻意选择减少配员方式降低营运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既会扰乱正常的航运秩序,也会侵蚀社会关系中的诚信基础。